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用地方面为设施农业经营者提供精准指导。
《通知》将设施农业分为种植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三类,分别细化明确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控制,要求对于新出现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避免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
《通知》要求,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经营者在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须在取得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审查论证意见后,再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为精准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通知》将相关用地比例和规模适度放大,并明确生猪养殖项目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生猪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在备案时,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
针对复垦责任主体不明确、复垦费用标准不一、费用收取主体不明确的情况,《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并规定了土地复垦责任和土地复垦费用存取等。对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此外,《通知》强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省、市级强化日常监督,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实时监管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完善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实行动态监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