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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测绘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7 15:31:13  来源:本站原创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测绘专家管理办法

(苏测规〔201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测绘专家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活动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活动的测绘专家的培训、审查、发证、建库、抽取、评标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加本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活动的测绘专家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的测绘专家抽取和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专家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测绘专家管理的下列事务性工作:

(一)组织全省测绘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审查驻宁部省属单位的测绘专家申请材料,办理发证手续;

(三)建立和维护测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四)承办跨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测绘专家的抽取工作;

(五)协助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测绘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测绘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测绘师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六条 测绘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澄清或者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接受参加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五)对测绘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测绘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活动;

(二)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

(三)协助和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五)参加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测绘专家的培训和测绘专家申请人的考核。

测绘专家申请人考核合格的,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考核合格的测绘专家申请人,可以在公布后6个月内从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网站的测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测绘专家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测绘专业以及测绘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满八年的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专家申请材料,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审查驻宁省部属单位的测绘专家申请材料。

测绘专家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已有证据证明测绘专家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测绘专家申请人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测绘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专家调离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退休或者转任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说明工作变动情况。

测绘专家可以书面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再从事评标工作,交回测绘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应当为参加本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特聘省外学术或者管理专家建立个人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测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统一建库、远程操作、规范程序、分级管理的功能,并与其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的评标专家库相融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测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确定测绘专家。

第十六条 测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专家不能满足专业技术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候选测绘专家名单,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在测绘专家确定参加评标后,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通过测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通知测绘专家参加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确定参加评标活动的测绘专家名单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确定测绘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一)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的;

(二)在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三)曾在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工作,离开未满三年的;

(四)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检查、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测绘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测绘专家评标行为进行评价。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价录入测绘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测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暂停测绘专家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取消测绘专家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干涉、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四)接受投标单位好处,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的;

(六)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监督管理为名,非法干预测绘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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