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测规〔2016〕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适用本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条件、开展市场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工作,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根据职责负责市场巡查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应当覆盖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
驻宁省部属甲乙级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组织巡查。
第五条 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巡查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三)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参与市场活动情况;
(四)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履约以及市场信用情况;
(五)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巡查下列内容:
(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立项情况;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情况;
(三)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的专项巡查。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实地巡查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提前1个月公开巡查内容,提前10个工作日随机确定并公开被巡查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随机确定并公开巡查人员。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设区的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质量监督检查、安全保密检查、地图市场检查开展综合巡查。
对同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6个月内不得重复进行实地巡查。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第九条 进行实地巡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巡查人员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出示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的通知和本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的依据、内容和程序;
(二)巡查人员可以询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查询、核对、复制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内容有关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三)根据实地巡查情况,巡查人员可以当场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出具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结论;情况复杂难以当场出具结论的,应当在实地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并送达。
(四)巡查结论应当在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巡查,具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资格的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实地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工作认真负责,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二)巡查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检查权,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三)办事高效、快捷,方法得当,不得妨碍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正常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四)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限期整改:
(一)测绘资质条件变化后不符合标准的;
(二)应当变更有关事项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限期整改:
(一)立项应当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二)应当依法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三)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整改完成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拒绝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或者拒绝提供巡查材料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涉嫌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总结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工作,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巡查报告。
设区的市、省管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查报告。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征集机构应当实时征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巡查结果,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档案,作为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行为。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举报电话,认真核实、依法处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