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测规〔200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统一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测绘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的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
第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测绘工作;未进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认证未覆盖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第四条 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第六条 甲、乙级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由省测绘局负责考核;丙级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丁级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七条 《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分为机构与人员、体系的完备性、体系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等四个考核项目。
第八条 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按“合格”和“不合格”判定。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对机构和人员、体系的完备性和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考核,总分60分,考核结果45分以上的为合格(其中各考核项目得分率不得低于75%)。
已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对机构与人员、体系的完备性、体系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结果75分以上的为合格(其中各考核项目得分率不得低于75%)。
第九条 测绘单位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体系的完备性和体系的符合性一般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体系的有效性应当现场考核,审查主要业务范围的测绘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及其形成的相关工作记录,评价其有效性。
第十条 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考核的报告;考核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存在的问题,测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核有失公正的,或者测绘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考核通过的,考核报告无效。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考核后,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批不合格成果或者未能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考核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江苏省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