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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1 10:58:56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工作,根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受委托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出具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随机确定项目,并委托质检机构检验。

测绘成果质量委托检验由项目单位或者测绘单位依法委托质检机构检验。

测绘成果质量仲裁检验由仲裁机构依法委托质检机构检验。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下列标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委托检验:

(一)使用财政资金达到150万元的采用测绘技术实施的专项调查成果;

(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三)使用财政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工程测量项目;

(四)使用财政资金达到100万元的不动产测绘项目;

(五)使用财政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海洋测绘项目;

(六)使用财政资金达到50万元的地图编制项目;

(七)使用财政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导航电子地图项目;

(八)使用财政资金达到50万元的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委托检验的项目。

项目单位不得用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代替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第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应当提供下列测绘成果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或者协议书;

(二)测绘成果样本;

(三)技术设计文件、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等文档资料;

(四)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五)所使用测绘仪器的检定证书;

(六)测绘成果原始记录;

(七)其他相关测绘资料。

第八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并告知委托单位;监督检验方案应当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一般采用抽样检验方式,检验下列内容: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使用测绘仪器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测绘成果质量各项指标的符合性;

(五)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每个项目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验人员应当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质量检验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职责。

与委托单位或者检验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测绘成果质量判定。

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以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测绘成果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提交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公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报告。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异议未解决的,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质检机构隶属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测绘成果质量复检,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复检结果与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其隶属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情况,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依法应当检验而未委托检验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应当委托检验的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未依法履行检验职责或者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检机构检验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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