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质量自律能力。依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审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每年组织1次,评审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凡本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报 “质量信得过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原则不收评审费。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二)坚持体系完善、运行有效原则。申报单位应当编制覆盖完整、体系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生产组织、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体系要求有效运行。
(三)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用质量取信用户,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测绘项目验收通过率100%,用户满意率95%以上。
(四)坚持标准规范、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积极倡导质量优先理念,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争创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五)坚持科技进步、以创新促质量原则。实施科学管理,创新质量管理体制机制,探索新技术应用,优化生产组织流程,提高成果质量水平,积极申报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
(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符合条件的,不受名额限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单位当年不得申报“质量信得过单位”:
(一)监督检验测绘成果质量或质量管理体系为不合格的。
(二)委托检验测绘成果质量为批不合格,进行全面整改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出现用户向测绘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的。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质量信得过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测绘资质证书》;
(三)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诚信测绘、优质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联络处出具的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意见证明;
(五)上年度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包含年度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项目和市场信誉(用户满意)情况;
(六)上年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质量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甲级单位50(乙级单位30、丙丁级单位2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成果质量验收报告、用户质量证明、优秀测绘工程奖等材料(项目多的单位按产值排序,报5个项目的相应材料);
(七)上年度测绘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情况,包括各级各类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新设备、发明专利等材料。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单位完成以下信息征集工作:
(一)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市场信用)网站上公示申报单位名单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
(二)向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查询有关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记录。
(三)向申报单位所服务的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向申报单位完成的主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用户征求意见。
(五)其他应当征集的申报单位材料。
第九条 协会应当在“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前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有关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8人。
第十条 “质量信得过单位”评审实行专家审议表决制,五分之四专家同意方能通过。
存在质量问题、用户不满等投诉举报查实的或者违法违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为的,评审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的申报单位名单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市场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协会应当组织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对举报内容作出说明。
申报单位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辩。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提出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处理意见,并通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协会应当对获得质量信得过单位荣誉的,发文予以公布,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理事大会上予以表彰,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在申报“质量信得过单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量信得过单位,且该不良信用信息将录入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在获得“质量信得过单位”荣誉后,出现违法违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为、项目成果质量未通过用户验收(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批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协会将收回“质量信得过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